《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党规党纪特色

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中的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最终目的是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强化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只有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问责条例》的党规党纪特色核心要义,才能更好地遵规守矩,更好地贯彻执行,更好地履职尽责,切实将忠诚品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转化为实际行动。总体上讲,《问责条例》的党规党纪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突出尊崇党章,问责目的聚焦责任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问责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为党尽责。《问责条例》就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作为强化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二是紧扣依规治党,问责定位体现纪法分开理念。不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都呈现由轻到重的“惩戒阶梯”式分布。紧扣“党”字,抓住“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拉出负面清单;紧扣“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作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三是注重抓早抓小,问责初衷体现治病救人方针。惩是为了治,问责也是为了治。《问责条例》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通篇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问责方式上,将原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对于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分别酌情予以问责,不搞“一棍子打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管党治党理念。学习贯彻 《问责条例》,要实践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有反映就处置,能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等到凑够问责条件再处理,能用通报、诫勉等方式予以问责的,就不要拖到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甚至纪律处分。

四是压实责任主体,问责对象突出“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对问责对象作了明确界定,既包括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检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剑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问题,突出“关键少数”,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真正把责任记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既带头接受党的纪律规矩的监督约束,又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违反党的纪律规矩的行为敢于较真叫板、追责问责,以坚定的态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问责情形抓住了要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问责条例》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问责的5种情形,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因主观认识局限,可能会带来问责情形列举不全。为此,在列举问责情形时加上了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就将那些没有包括的、难以包括的、无法预测的情形全部纳入问责项,实现了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六是凸显权责对等,问责实施重在把自己摆进去。权力就是责任,有责就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问责条例》对各级党组织、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推动责任层层落实。问责条例执行者的态度和能力对《问责条例》执行效果有着决定性影响。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四种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一级抓一级,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七是强化终身问责,问责期限体现持久性。《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意味着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要“终身负责”。“终身问责”的提出,是《问责条例》极具震慑力的刚性约束,为党的领导干部戴上了终身“紧箍咒”,时时刻刻警示着党的领导干部“调离不是隐身衣,提拔不是保险箱,退休不是护身符”“着陆了不一定安全”,促使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中始终恪尽职守、善始善终。

八是加大曝光力度,问责效果体现警示震慑作用。《问责条例》提出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就是说问责不能一问了之,要做好问责的“后半篇文章”,防止问责变成简单的责问。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给予处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让其在大庭广众之下“丢脸”,不仅会使其“长记性”,还能警示震慑其他领导干部,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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