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理员个人工作总结【可编辑版】] 协理员工作总结

司法协理员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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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理员个人工作总结

司法协理员个人工作总结我是今年4月份考入司法局,成为协理员中的一名。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以来,我对法律更加关注,从中也学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我日常的工作帮助很大,也在我法律服务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一年来在司法协理员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努力当好司法传递员(通讯员)。只要县司法局发布"六五"普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信息,我都能及时通过会议下发文件给村干部、集贸市发宣传单的形式直接传递给农牧民,让村干部、农牧民第一时间了解普法依法、法律有关知识,全年共转发司法信息近20余次。二是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做好人民调解的服务员。积极配合所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增强了居民的法律知识。三是加强对法制宣传和监督。对"六五"普法和"法制六进"的宣传,共发资料3500余份,协助司法助理对村干部人民调解情况进行监督。今年以来,组织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知识培训,共组织参加人数80余人,大大提高了村干部和调解员的防范知识,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效力。半年多来虽然在司法协理员岗位上虽然工作做了很多,但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下一步我将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一如既往地肩负起这项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切实履行司法协理员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当好群众诉讼

的"引导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审判执行的"协助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司法廉洁的"监督员"、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司法公正的"见证员"、息诉息访的"稳控员"。

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

抢修处处内开会个人工作总结

前台行政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附送:

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刑的认识误区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刑的认识误区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刑的认识误区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可以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附加刑。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财产刑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如刑法规定的罚金条文有139个。

①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刑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误区,财产刑被闲置不用或用得很少,几乎无用武之地,影响了财产刑的正确适用。误区之一:重刑轻财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历来奉行乱世用重典的刑罚适用价值观。而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半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观念薄弱,长期以来,重刑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从中国历代的刑法典中可以体现出来。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以集中、垄断、大一统为特征的政治社会,国家控制了全部的社会资源、使经济领域之外的其他制度、社会结构深深地烙上了这

种所有制模式的印迹,刑罚成为国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因而,刑罚的价值观体现了安全和秩序的价值观至高无上。尽管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刑罚的价值观不再单一,也趋向多元化,如财产刑在现行的刑法中地位的加大体现了效益刑罚价值观的地位在上升。但当前,经过多年的“严打”,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实行的是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领域,重刑观念在一些地方亦有突出表现:重刑率是作为对审判机关进行评价、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和成绩来看待的,审判机关也往往用重刑率来说明审判效果和成绩。而这也得到了相当多的社会民众的认同。所以法官在裁量刑罚时也重刑轻财。这种传统和现状危害是很大的,除了破坏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之外,增加的不必要的诉讼投入也是惊人的。这里有一个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适用重刑不可取的统计数据:一个劳改犯劳动一年,国家财政要投入2300元。当时全国适龄儿童入学所需费用平均不到200元,年以一个劳改犯多劳改一年,就有10个儿童不能入学。我国一年处理刑事案件几十万件,如果一个案件的一个罪犯多判一年,加起来就是几十万年,就涉及几百万儿童不能入学,文盲增加,犯罪率必然增加,就进入了恶性循环。

②而在重刑思想影响下,面对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人们本能地会把原因归结于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加大刑罚量。难怪菲利说:“用暴力来纠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在中世纪,刑罚很严酷,但犯罪同样残忍。社会在与犯罪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

③在这一方面,我国十几年来的“严打”实践就是明证。重大刑事犯罪的发案率仍呈上升趋势。

④因此在刑罚功能上不仅仅要认识到其有安全和秩序的功能,而且要认识到其有效益和效率的功能,也就是学者所说的谦抑的功能。而财产刑是提高刑罚效益,降低刑罚成本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刑罚谦抑功能的重要方法,因此在实践中要少重人身刑,多用财产刑。误区之二:适用刑产刑,会导致以罚代刑。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之所以适用率低,还存在一个思想误区是怕被指责为以罚代刑。根本原因是认为财产刑是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压迫人民的一种手段。而资本家有钱可以以罚代刑。以钱赎罪。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财产刑并非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正如生命刑和自由刑一样,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成果,是实现刑法效益功能的重要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如法国新刑法典提高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从罚金刑在分则中的适用来看,全部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全部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妨害公众信任罪、坏人结社罪、违警罪,都挂有罚金刑。在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中,挂有罚金刑的条文比例多达95%。尽管新刑法典没有明确指出罚金刑是主刑,但从条文含义看出,罚金刑事实上居于主刑地位。

⑤而在我国,修订前后的刑法都将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因为财产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因此判处财产刑不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而且符合刑罚改革的历史潮流,即轻刑化。因此要破除适用财产刑是以罚代刑,是西方金钱万能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的陈旧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要解放思想,大胆适用财产刑,用足财产刑。这既是顺应了刑罚轻刑化的世界潮流,也是我国刑法本身的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财产刑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两种不同的财产刑。修订后的刑法较修订前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有139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主要集中规定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两章之中,对这些犯罪仅处以自由刑,有时很难收到预防犯罪之功效,而罚金刑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仅使犯罪人深感无利可图,以触其痛处,而且有利于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而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对这些犯罪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罪犯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法。通过两种财产刑适用对象的不同,相比较可以得出没收财产刑是一种较重的附加刑,适用的一般是重罪。罚金是一种较轻的附加刑,适用的一般是轻罪。而且这两种财产刑的执行方法也不相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而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刑的认识误区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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